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235 证券简称:银奕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并新建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银奕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
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推荐主办券商”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
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如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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