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36230 证券简称:冠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冠明电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冠明电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冠明电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浙江冠明电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等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股转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作、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之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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