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16:27:21 股吧网页版
新阳特纤: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6228 证券简称:新阳特纤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须由 1/2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网络、传真和信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除董事、董事会秘书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本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涉及关联交易的,依照《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及本议事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交易标的 1000 万元以上的,或单笔资产评估值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交易标的低于 1000万元的,或单笔资产评估值人民币低于 200 万元的资产处置,应经董事长审议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