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6225 证券简称:康利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安徽省康利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省康利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省康利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新设公司、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增资、收购其他公司股权等投资行为;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购买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但以扩大主营业
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除外。公司对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不包括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视同风险投资;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的保值增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行的债券、有担保的固定收益债券、国有或上市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
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
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
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
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
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
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
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定,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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