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24 号
关于对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特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海安镇镇南路 516 号。
王晓华,嘉宇特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许维忠,嘉宇特装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10 月,嘉宇特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晓华与时任
董事储成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储成霞以 720,000元将其持有的 400,000 股嘉宇特装股份转让至王晓华。款项支付完
成后,上述股份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构成股份代持。
嘉宇特装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嘉宇特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晓华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许维忠知悉股份代持事项且未及时督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披露,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嘉宇特装、王晓华及许维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定期披露代持整改进展情况,尽快清理代持事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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