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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5:32:20 股吧网页版
钱皇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

BEIJING BAIZHOU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168 号朗琴国际写字楼 A 座 15B 层 11 室

电话/Tel:010-66513040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钱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会议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在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均真实、完整和有效,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5 年 4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浙江钱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丰收时
代中心 6 幢 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健健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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