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190 证券简称:托球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人员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后三日内,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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