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国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十二楼
邮编:5180000 电话:0755-33377408 传真:0755-33377409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国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4)粤卓意字第 Y2409587 号
致:深圳市国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国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国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出了
《深圳市国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提前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决议》,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及召开的公告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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