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6153 证券简称:ST 明邦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
的制度和决策程序,促使股东和股东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北京明 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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