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8
招商证券
关于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招商证券作为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 通过持续督
导, 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挂牌公司是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2 公司治理 其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 公司尚未完成不适当人员改
选)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 主办券商查询到北京明邦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邦公司” 或“公司”) 存在以下重大事项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3)粤 01 民终 28335 号
立案时间: 2024 年 9 月 12 日
案号: (2024)粤 0111 执 1096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明邦公司向商盟
公司退还意向金30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2 年
8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明邦公司
向商盟公司支付律师费 90000 元;三、王迪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明邦公司的债
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迪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明邦公司追偿;四、驳回商
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32146.2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明邦公司、王迪负
担。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
交新证据。二审另查明:根据商盟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明邦公司工作人员的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双方磋商《纽约=广州=纽约货运包机
合作意向书》的签订,明邦公司工作人员将加盖双方印章的《纽约=广州=纽约货
运包机合作意向书》电子版通过微信发送给商盟公司工作人员,该电子版即商盟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没有原件的《纽约=广州=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向-14-书》。
之后商盟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付款电子回单,明邦公司工作人员方说“好的”。对
于两份意向书的签订时间先后,明邦公司主张《纽约=宁波=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
向书》签订在后,商盟公司主张《纽约=广州=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向书》签订在
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原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院对明邦公司的上诉请
求分析评判如下:明邦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商盟公司实际履行的是《纽约=宁波=
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向书》,《纽约=广州=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向书》及《分期付
款协议》已经作废,因此其无需退还案涉款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商盟公司提
交的双方磋商意向书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三份合同的内容,足以证明双方磋商
《纽约=宁波=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向书》在先,但实际并未签订或履行该份合同,
而是改为签订《纽约=广州=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向书》,商盟公司根据《纽约=
广州=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向书》向明邦公司支付了 300 万元,之后双方就该 300
万元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明邦公司关于《纽约=广州=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
向书》《分期付款协议》已经作废的理由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纽约=广州=纽约货运包机合作意向书》《分期付款协议》认定明邦公
司退还 300 万元,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明邦公司的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2381.4 元,由上诉人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 2024 年 9 月 29 日
(2) 公司涉及多项重大诉讼事项
①申请执行人: 商盟(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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