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6123 证券简称:格雷特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格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
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格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格雷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1)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①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② 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2)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
资。
①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②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③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④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交易,但是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应由股东会审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的交易,但是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由股东会审议。
对于上述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其审核批准权限授予总经理。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条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进行审议及披露。
6.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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