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6113 证券简称:ST 春泉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挂牌企业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全国股转系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报备。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公司应授权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议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及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按计划支付款项。
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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