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6113 证券简称:ST 春泉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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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批准的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6、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7、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3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 1、2、4 项的规定。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批准的如下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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