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6 15:32:29 股吧网页版
创富港: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6


证券代码: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法院正式受理
被告 2 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递交的《民事反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创富春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2(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3

姓名或名称:孙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4

姓名或名称: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长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6 月 20 日,被告 2 与原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2016 年 11 月 30
日,被告 2 与原告签署《补充协议》。2016 年 12 月 29 日,被告 2 与原告签署《房
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 2 保证被告 1 同意原告对外出租经营,租赁标的物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路 4 号院 1 号楼(元大都遗址公园建设工程)的两个标的物用于办公。

原告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12 月 31 日和 2025 年 1 月 6 日向被告 1 和
被告 2 致函,告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腾退交还涉案房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支付租金、涉案租赁合同终止、解除,要求按租赁合同退还租金、押金并承担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 2 和原告 2016 年 12 月 29 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
协议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 1、被告 2 退还原告租金 140,752.97 元(2021-2022 年度);
三、判令被告 1、被告 2 退还原告押金(保证金)1,998,146.87 元,及逾期
退还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1,998,146.87 元为基数按 LPR 利率 3.1%计算,从 2025
年 1 月 16 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 1、被告 2 支付原告违约金 5,000,000 元;

五、判令被告 1、被告 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5,734,905 元;

六、判令被告 1、被告 2 支付原告应减免租金 676,628.81 元(1,314 平方米
面积房屋从 2022.6.11.-2022.11.19.期间);

七、判令被告 3、被告 4 对被告 1、被告 2 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给
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合计:13,550,433.65 元

理由:

自 2019 年起,被告 1 起诉被告 2,要求腾退、交还涉案房屋地上一层和地
上二层(70%面积)。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 2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涉案房屋地上一层和地上二层,
并交还给被告 1。自 2023 年 7 月起,原告作为案外人和承租人,提出的执行异
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均被驳回。

鉴于被告 1 依据生效判决,对被告 2 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亦责令被告 2
腾退、交还案涉房屋,被告 2 作为联建合作方、出租代理人已丧失了继续占有出
租案涉房屋的权利。现案涉房屋已经由被告 2 接收、占有,但被告 1 和被告 2
至今拒不退还租金、押金,拒不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故起诉至法院。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诉讼请求:

一、确认反诉被告和反诉原告 2016 年 12 月 29 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解除;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