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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5:31:27 股吧网页版
创富港: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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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创富港”)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创
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数 87,132,596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

公司董事长黄志兴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6 人,代表股份数 87,132,596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 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 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审议《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审议《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审议《关于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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