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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6 18:46:39 股吧网页版
创富港: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6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24 日,原告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 1 及被告 2 名下共同价值 13,550,433.65 元的财产,
本案件案号为(2025)京 0105 民初 1252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创富春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

公告编号:2025-012

法定代表人:张宏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3

姓名或名称:孙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4

姓名或名称:纳尔特漆业(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长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6 月 20 日,被告 2 与原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2016 年 11 月 30
日,被告 2 与原告签署《补充协议》。2016 年 12 月 29 日,被告 2 与原告签署《房
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 2 保证被告 1 同意原告对外出租经营,租赁标的物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东路 4 号院 1 号楼(元大都遗址公园建设工程)的两个标的物用于办公。

原告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12 月 31 日和 2025 年 1 月 6 日向被告 1 和
被告 2 致函,告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腾退交还涉案房屋,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支付租金、涉案租赁合同终止、解除,要求按租赁合同退还租金、押金并承担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5-012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 2 和原告 2016 年 12 月 29 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 1、被告 2 退还原告租金 140,752.97 元(2021-2022 年度);

三、判令被告 1、被告 2 退还原告押金(保证金)1,998,146.87 元,及逾期退还
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1,998,146.87 元为基数按 LPR 利率 3.1%计算,从 2025 年 1
月 16 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 1、被告 2 支付原告违约金 5,000,000 元;

五、判令被告 1、被告 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5,734,905 元;

六、判令被告 1、被告 2 支付原告应减免租金 676,628.81 元(1,314 平方米面积
房屋从 2022.6.11.-2022.11.19.期间);

七、判令被告 3、被告 4 对被告 1、被告 2 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给付义
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合计:13,550,433.65 元

理由:

自 2019 年起,被告 1 起诉被告 2,要求腾退、交还涉案房屋地上一层和地
上二层(70%面积)。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 2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涉案房屋地上一层和地上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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