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6072 证券简称:夏兴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夏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夏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规则;
(八)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3、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或者是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款前述标准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两百零七条规定的“交易”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款。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两百零七条规定的“交易”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九)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一定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公司授权董事会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2000 万元;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款前述规定的需要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情形,不适用不得提供或不得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十五)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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