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股东。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43131634N。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3月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Suzhou Golden Future Consult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苏州高新区狮山路 22 号人才广场
9 楼 903-905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打造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平台。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企业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企业生产线外包服务;劳务派遣经营;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80 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认购方式等如下:
出资金额(万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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