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6059 证券简称:金达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 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及《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于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方可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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