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6059 证券简称:金达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将股权、债权、厂房、 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通过购买、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
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
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董事长及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
各决策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总经理、董事长、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投资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执行控制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行政部门为固定
资产投资实施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研究、制订公司投资项目,对重大投资项目进
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行政部门及
其他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函、章程等文件的法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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