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6058 证券简称:欧赛能源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
鄂 0505 民初 701 号传票。该案件拟定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耘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公告编号:2025-03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0 年 9 月 26 日,宜昌市财政局与被告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称宜昌欧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赛公司)签订《财政借款合同》,约定由宜昌市财政局向欧赛公司出借财政资金 568 万元用于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基地项目建设,借款使用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欧赛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宜
昌市财政局又与其签订了《财政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从 2014 年 9 月 26 日
起按年利率 6.15%予以计算利息,并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一次性归还本息。补充
协议到期后,欧赛公司仍不能归还本金及利息。
2018 年 6 月 28 日,宜昌市财政局下发宜市财建发[2018]39 号文件,将财政
局持有的对欧赛公司的债权 568 万元无偿划转给其下属平台公司即原告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投公司),并要求推动“债转股”事宜。
但财投公司受让债权后,欧赛公司的经营情况持续恶化,公司股份的价格持
续走低,上市更是遥遥无期。2021 年 7 月 28 日,欧赛公司向原告方发函(欧赛
[2021]15 号),称:“因 2020 年总体经济下行,中美贸易摩擦,再遇新冠疫情,公司 2020 年业绩大幅下滑并出现大额亏损,目前双方难以确认公司每股交易价格。基于此,建议暂保留为债权。待经济回暖,公司基本面好转后,再实施债转
股”。鉴于双方“债转股”无法继续推动,2021 年 11 月 11 日,财投公司与欧赛
公司重新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财投公司享有对欧赛公司的债权本金 568 万元,利息按年利率 6%计算。
近两年来,欧赛公司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涉多起被诉案件和被执行人信息,土地、房产、股权等被查封和冻结,原告方已无法按原预期推动“债转股”工作。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 568 万元。
2、要求被告从债权受让日 2014 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止按
年利率 6.1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491,177.97 元。
公告编号:2025-033
3、从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
用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 1,247,318.66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本案后续出现对公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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