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6052 证券简称:珠海港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除非经过特别批准,公司原则上不对非控股子公司和公司外企业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行为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的原则,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以控制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须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申请担保人
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调查
第八条 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管理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并做出决议,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
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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