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6052 证券简称:珠海港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证投资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兼并收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股权类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七条 投资审批管理权限
(一)以下事项的对外投资,必须由股东会审核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第(一)项所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
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前述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第七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三章 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相关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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