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6052 证券简称:珠海港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职责权
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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