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6050 证券简称:深蓝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会及监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转出余
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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