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6047 证券简称:信元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包括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接受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主办券商有关股票发行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