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邵如云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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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2-1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17 号
关于对邵如云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邵如云,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元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作为信元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邵如云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卖出信元股份股票 208,400 股,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信元股份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违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邵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及时归还所得收益(如有),诚实守信,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配合挂牌公司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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