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6033 证券简称:元潮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拟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验资之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五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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