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公告编号:2025-080
证券代码:836027 证券简称:金晟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主要内容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平、陈建敏、张猛: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利用其在招商银行的 1.2 亿元授信额
度为仙居商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鲸腾家居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提供担保。前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构成违规担保,违规担保金额 1.2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97%。
公告编号:2025-080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利用其在招商银行的 1.2 亿元授信额
度为仙居商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鲸腾家居有限公司、浙江仙居捷达特艺实业有限公司、仙居金日工艺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县联明化工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提供担保。前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构成违规担保,违规担保金额 1.2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5.54%。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平、董事会秘书陈建敏和时任财务负责人张猛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平、陈建敏及张猛分别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公告编号:2025-080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风险提示
经公司核查,上述担保事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条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但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系张平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述票据的承兑进行的违规保证,非公司行为。相关内容公司已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2)中披露。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督促相关责任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用印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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