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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5:31:36 股吧网页版
金晟环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6027 证券简称:金晟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好地规范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
(五)接受担保、反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第四条 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人的主体:
(一) 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 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人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监事会通报。
第十条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一) 有形财产。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它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 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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