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6027 证券简称:金晟环保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传票,
案号:(2025)桂 1302 民初 9201 号。本案将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
来宾人民法庭第十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主要负责人:林盛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 3 月 20 日广西洁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
洁丰)向原告贷款并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10500132-
2025 年(营业)字 00125 号,借款金额 995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5
年 3 月 11 日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
性偿还本金。
2024 年 3 月 26 日,原告与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晟环保)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10500132-2024(保)字第 0326 号,为广西洁丰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5 年 7 月 17 日,金晟环保法人代表兼实际控制人张平被浙江
省仙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原告与广西洁丰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第二部分第九条第 9.1 款第(6)项的规定,原告认为广西洁丰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已实际构成违约。
2025 年 10 月 17 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与广西洁
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结一案。2025 年 10 月 28 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
法院作出(2025)桂 1302 民初 9201 号民事裁定。
裁定结果:一、冻结广西洁丰名下 4 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990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上述冻结不足以覆盖 9900000元债权,则继续查封【桂(2020)来宾市不动产权第 0024523 号、桂(2016)来宾市不动产权第 0000266 号】。
经查广西洁丰名下账户已被冻结。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要求广西洁丰立即偿还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990
万元;其中本金 990 万元,利息 0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21
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二、要求金晟环保对广西洁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开
庭。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对广西洁丰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若广西洁丰无流动资金偿还借款,则涉及抵押资产可能被拍卖或金晟环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情况,同时做好各种应诉准备,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全套诉讼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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