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35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18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王荣前、张晓峰、彭慈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荣前、张晓峰、彭慈华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结合其他相关资料文件,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 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 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 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 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 独立董事不是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或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六) 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人;
(七) 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
(八) 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在任独立董事王荣前、张晓峰、彭慈华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应要求。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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