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5983 证券简称:诺博教育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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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北京哥大诺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事务,切实履行
监事各项职责的;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十三)导致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在下列情况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时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前原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补选或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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