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968 证券简称:科创蓝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十四)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签订许可协议;(10)放弃权利;(11)融资、借款、银行授信等;(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如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