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8-17 15:31:33 股吧网页版
建筑数据: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更正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17


公告编号:2026-030

证券代码:835957 证券简称:建筑数据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经事后核查,发现公告部分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
一、更正具体内容:

更正前: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申请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出席(亦未授权他人出席)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虽出席股东会但未对公司股票终止挂牌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发送书面申请材料,要求回购股份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

5、不存在因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如该异议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完成股份回购期间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份被

公告编号:2026-030

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不再承担前述股份回购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7、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更正后: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申请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出席(亦未授权他人出席)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或虽出席股东会但未对公司股票终止挂牌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发送书面申请材料,要求回购股份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

5、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如该异议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完成股份回购期间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不再承担前述股份回购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更正前: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回购价格及方式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更正后:

回购价格原则上以异议股东取得本公司股票的初始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二者孰高为准。具体回购价格、回购方式以双方协商确定后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

公告编号:2026-030

为防止股票摘牌期间恶意操作股价,自股东首次知悉拟终止挂牌事宜或公司首次披露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公告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如果异议股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其交易价格不作为回购价的参考价格。
二、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变更外,《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更正后的《毕埃慕(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