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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9:15:45 股吧网页版
济公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947 证券简称:济公缘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济公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济公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济公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合法和公平,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浙江济公缘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 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披露;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披露;若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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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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