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947 证券简称:济公缘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济公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济公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济公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浙江济公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士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
定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单笔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前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