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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17:16:57 股吧网页版
开合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35889 证券简称:开合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5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关系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的《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人员的意见。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及其他负有披露义务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三)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董事会应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全国股转让公司,并及时公告。

(五)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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