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35889 证券简称:开合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5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挂牌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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