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5877 证券简称:ST 诺克特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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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知全体监事,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5 天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监事会会议除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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