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20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林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安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长期以来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
条的虚假宣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假冒专利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广告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包括:
(1)通过假冒专利技术进行技术能力的夸大虚假宣传,①多次使用法律所禁止的已经终止或过期的专利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宣传称有多项专利做夸大和引人混淆的虚假宣传,诸如在自己的官方网站长期使用过期专利“复合型定向侧吹布风板 201020531599.9”、“一种大型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200920290036.2”、“一种带打刀的喷雾流化床干燥机 201120054654.4”等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宣称有多项专利如“14 项专利”、“某产品有多项专利”等使公众混淆其专利技术的假冒专利行为;②多次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证书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诸如“拥有多项专利技术的高新技术产品”、“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③使用无独立法律地位或资格的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荣誉证书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诸如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技术装备办公室颁发的“干燥技术专业组副组长单位”、“专家证书”等;④大量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宣传文字做夸大、虚假宣传,诸如使用“国家级”、“最佳”、“最优”、“最新”、“顶尖”、“一流”、“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等广告禁用语进行技术夸大虚假宣传;⑤采用“底喷”“顶喷”之说以试图将其自身的“侧喷”技术与已被市场认可的原告的“顶喷”工艺相混淆。
(2)进行市场业绩和生产规模的虚假商业宣传,大量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未标明出处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做虚假商业宣传,诸如“(产品和服务)30+国家和地区、500+技术与售后服务团队、4500+成套设备输出与技术服务”、“市场
占有率 90 %以上”、“总产能超过 100 万吨/年,单机生产能力可达到 10 万吨/
年”、“研发制造基地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占地面积 35000m2”等。
(3)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在法院已经驳回被告管辖异议的情况下,被告在之后所发布公告编号 2021-025 的公告中故意隐瞒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再诸如在原告不曾对被告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以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被告在发布公告编号为 2021-026 的公告中声称原告参与上述行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使人产生对原告的误解。
被告在 2021-025、2021-026 的公告中,立案通知书还没收到,就抢先将其
在章丘起诉原告的案件进行了公告,对因自身原因不及时发布公告被督导,本 应反思自身不合法行为,反而多次宣传是原告原因,而对其自身的若干个专利 被裁定无效、被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誉诋毁成立等,却又隐瞒不进行公 告,两相对比,可以佐证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被告长期通过公司官网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媒介进行上述假冒专 利行为、虚假宣传,以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得市场竞争地位和商业机会,其结果 必然是降低了原告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竞争地位,抢占了原告的商业机 会,损害了原告实际可期待的商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等,被告应 该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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