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证券代码:835860 证券简称:斯特龙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 7 票;反对的 0 票;弃权的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出现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重大差异等。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及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二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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