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5852 证券简称:伊普诺康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发行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使用,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且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发行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应当提交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保荐机构;
(五)主办券商/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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