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835852 证券简称:伊普诺康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