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0 19:34:55 股吧网页版
伊普诺康: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835852 证券简称:伊普诺康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