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850 证券简称:凯欣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凯欣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东凯欣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
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
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山东凯欣绿色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
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
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
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
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门提出方
案,提交总经理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会
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
将弥补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
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
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
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
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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