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5850 证券简称:凯欣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凯欣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凯欣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收购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
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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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
以及公司(以下简称 “承诺相关方” )在公司股份制改
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
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
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
“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
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履约
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违约责任和声明
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
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
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
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
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
露。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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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
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
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
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
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就
承诺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
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
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
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八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
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其他承诺方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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