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850 证券简称:凯欣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凯欣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凯欣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 “《公司法》” )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凯欣绿色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 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