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800 证券简称:万联城服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定
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
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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