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30
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O一六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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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 则…………………………………………………………………………………….3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3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相关权限……………………………………………………6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9
第五关 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11
第六章附 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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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 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应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
5、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3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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