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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8-24 18:08:08 股吧网页版
鄱湖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24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35786 证券简称:鄱湖股份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闵光柏,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丽,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金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金水、吴春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1-021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8 月 3 日,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江
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巷支行借款 1270 万元,签订了《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1270 万元、年利率 6.96%,借款期限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刘金水、吴春凤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 因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发放后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经多次催收,未有结果。原告要求依法解除与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判令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270 万元,利息 569637.33 元(截
止到 2021 年 4 月 13 日),共计 13269637.33 元及自 2021 年 4 月 14 日
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
2、要求判令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87000 元。
3、判令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抵押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依法就抵押物《他项权证号:赣(2020)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 0022373 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刘金水、吴春凤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公司、刘金水、吴春凤未作答辩

公告编号:2021-021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8 月 2 日作出的(2021)赣 01 民初 542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270 万元及利息
(利息含罚息、复息。截止 2021 年 4 月 13 日,利息为 569637.33 元,自 2021
年 4 月 14 日起,利息以欠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市鄱阳湖农牧渔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8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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